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行政救濟法
ADMINISTRATIVE REMEDY LAW 
開課學期
95-2 
授課對象
財法組  
授課教師
林明昕 
課號
LAW3161 
課程識別碼
A01 33120 
班次
02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必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二1,2(8:10~10:00) 
上課地點
社法15 
備註
修畢民訴上再修者尤佳先修科目:行政法(適用全校學士班學生)。
總人數上限:110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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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

所謂的「行政救濟法」,依國內通說之理解,原應包含「行政爭訟法」(含訴願與行政訴訟,並兼及「結果除去請求權」問題)與「國家賠償法」(含無過咎責任的廣義國家損害賠償責任),即「第一次權利保護」與「第二次權利保護」;惟本課程之內容,鑑於授課時數的限制,除一般性地講授前開各種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制度的關係外,將以行政爭訟制度為基本。 

課程目標
鑑於行政爭訟制度,原以行政訴訟(含結果除去請求權)為中心,而訴願制度,則宜理解為若干行政訴訟類型的前置程序,所以本課程之講授,原則上也將以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為主要內容,體系性地說明行政訴訟制度上之各種訴訟法原則、訴訟類型、訴訟之合法性與有(無)理由性、暫時權利保護(含「停止執行」與「保全程序」),以及其他之訴訟制度(如:公益訴訟、團體訴訟、訴訟參加、和解、強制執行…等)等,以期初學者能對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作完整之理解。 
課程要求
修習本課程前,應修畢行政法;其中,又以已開始修習,甚或已修畢民事訴訟法者,為佳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本課程備有完整的講授大綱,至遲於第一次上課前公布;至於參考書目等,亦將於第一次上課時介紹。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
無資料